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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、决算评审办法
  • 来源:   作者: 发布于:2018-09-05 阅读:次 字体: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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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章    

      第一条  为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、决算管理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,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,按照省政府“放管服”的改革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》、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二条  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、决算评审(以下简称“预、决算评审”),是指入围省财政厅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依据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运用专业技术手段,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,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、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、论证和评价。中介机构库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。

    第三条  预、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    ()依法评审原则。预、决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、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。

    ()坚持“不唯增、不唯减、只唯实”的评审理念,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,确保项目顺利实施。

    ()应审尽审原则。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、决算评审。

    第四条  预、决算评审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。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、决算评审规模和有关规定核定省本级预、决算评审专项经费,用于预、决算评审业务支出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第二章  工作职责

    第五条  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:

    ()制定预、决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,管理预、决算评审业务。

    ()建立预、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库,并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。

    ()随机抽取预、决算评审机构,并委托机构独立评审,支付评审费用。

    第六条 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:

    ()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、决算编制,并报省财政厅评审。

    ()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,并对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。

    ()在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,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,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。

    ()按照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投标、支付工程款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。

    第七条  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:

    ()接受省财政厅委托,依法依规独立开展预、决算评审工作,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,并报省财政厅备案。

    ()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。

    ()按规定对评审资料进行存档。

       

    第三章  预、决算评审范围和内容

    第八条  预、决算评审范围:使用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(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)资金、地方政府债券、政府性基金、预算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,施工(含政府采购工程)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;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,均应纳入预、决算评审范围。

    第九条  预、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:

    ()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查。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环节批复。

    ()实地勘测。主要是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、实施中、竣工后的有关情况,对预、决算申报内容和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。

    ()核定项目总投资

    1.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。主要是按照施(竣)工图纸和招投标文件等基础资料,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计算工程量、套用定额标准、调整生产要素(人工、材料和机械)价格和取定工程相关费用,参照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。

    2.设备投资评审。主要是细化设备型号、规格和档次,通过市场询价和工程量计算,对设备数量和价格进行评审,合理确定设备投资。

    3.待摊投资评审。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管理费、勘察设计费、监理费、招标代理费等待摊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行情予以核定。

    4.其他投资评审。

           

    第四章  预、决算评审资料和要求

    第十条 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:

    ()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。

    ()招标文件及附件。

    ()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文件、工程量计算底稿、施工图纸。

    第十一条  决算评审所需资料:

    ()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。

    ()招标文件、投标文件(含电子版)、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。

    ()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、工程量计算底稿、施工图纸、竣工图纸、设计变更、工程签证、工作联系单、技术核定单及竣工验收资料。

    ()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。

    第十二条  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评审,出具评审报告经省财政厅备案后,作为项目招投标、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。

    第十三条  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、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     

    第十四条 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,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并报省财政厅备案。

      第十五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